4月9日,筆者獲悉,紅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《扶貧項目和扶貧資金監督管理辦法》,進一步加強對扶貧項目和扶貧資金的監督管理。
《辦法》重點對扶貧項目、資金管理、績效評價、監督管理以及責任追究作出了明確規定。要求全縣建立統一扶貧項目庫,項目庫由縣扶貧辦建立臺賬,實行動態管理,建立項目“補新、退出”機制。扶貧項目實施方式堅持分類指導、因地制宜原則。實行招標投標制的扶貧項目,嚴禁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;嚴禁項目中標單位對項目合同內容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;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進行肢解、化整為零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規避招標投標。
《辦法》將所列17項違規問題細化為項目主管部門主體責任、扶貧部門主體責任、財政部門主體責任和項目實施單位主體責任。并完善責任追究機制,加強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工作,嚴肅查處扶貧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違法違規問題,對損害群眾利益、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堅決“零容忍”,由相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從嚴懲處。(耿紅元)